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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記〕口福鵝肉店.苗栗卓蘭 篇(201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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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美食.卓蘭口福鵝肉店 Google 地圖: https://plus.google.com/115235654813021931467/about?gl=tw&hl=zh-TW 營業電話:04-25892365 營業地址:苗栗縣卓蘭鎮新榮里中山路65號 營業時間:每週四公休

【刑訴】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之證據 篇

偵查中訊問證人,並無規定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在場,而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但此項權利之行使,以被告在場為前提。 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同法第 159  條之 1  第 2  項之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 是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 惟是否行使詰問權,屬被告之自由 ,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詰問權,或證人客觀上有不能受詰問之情形,自無不當剝奪被告詰問權行使之可言。是以,若審判長於審判期日調查證據完畢時,已詢問尚有何證據請求調查,而被告及其辯護人若表示無證據待調查,顯已捨棄傳喚證人為詰問,難謂有不當剝奪其詰問權之行使。

【蘋果社論】不語的司法 卸責的政府(楊坤樵)

不語的司法 卸責的政府(楊坤樵)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802621/IssueID/20111109   2011 年 11 月 09 日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 1954 年 5 月 17 日 在「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乙案中,以 9 比 0 的比數,無異議地宣告校園種族隔離政策違反《憲法》第 14 修正案之平等保護條款,黑人學童進入白人學校就讀的權利不得被拒絕。雖然南方各州的抗議與叫囂不斷,但後續一系列的判決仍陸續宣告各公共生活層面中之種族隔離法案違憲,包括公園、海灘、游泳池、市立設施等。這一連串的判決對民權團體釋放出重要訊息,即法院為捍衛弱勢族群權利,絕對不會猶豫不決,法院大門會為黑人而開,會為落實種族平等而開。

〔網路文章〕水有三種狀態,人生也有三種狀態 篇

(網路文章) (網路文章) 一位白髮蒼蒼的老教授在學生畢業的最後一節課時說: 「這是我給你們上最後一堂課了,這是一堂簡單的實驗課,也是一堂深奧的實驗課,我希望你們以後能永遠記住這最後一堂課。」 教授說著,取出一個玻璃容器,又注入了半容器清水。教授把盛水的容器放進一旁的冰櫃說: 「現在我們將它製冷。」 過了一會兒,容器取出來了,裡面的水凝結成了晶瑩剔透的冰。 教授說: 「0℃以下,這些水就成了冰,冰是水的另一種形態,但水成了冰,它就不能流動了。」

〔網路文章〕正面思考的力量 篇

(網路文章)    正面思考的力量 媽媽問孩子:「今天上學發現,口袋裏的十元不見了,請往好處想…」 孩子回答:「還好不見的不是一百元…」 父親回答:「 撿到的人一定很高興… 」